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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進口國外影片重製及一定期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核釋進口國外影片重製及一定期限

函釋全文

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在94年8月1日前仍為有效函令期間,該函所稱「進口國外影片」、「重製」、「一定期限」之認定,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之影片進入臺灣地區,以進口影片處理。本部68年函所稱「進口國外影片」之認定,應包括自香港、澳門、大陸地區進口之影片。(二)重製之定義,請依著作權法第3條及本部94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160號函及94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9050號函之規定辦理。自香港、澳門、大陸地區直接進口影片,將字匣部分,依政府法令規定,由簡體字改為正體字,其母帶並未有任何修正與重製之動作,非屬重製之行為。(三)一定期限:契約須訂明一定期限,期限之長短尚無限制。(財政部94/10/11台財稅字第094045740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進口國外影片重製及一定期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核釋進口國外影片重製及一定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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