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規定
要旨
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除屬依本部90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891號及93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1號令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並不得列報捐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本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第3點規定之標準認定之。(財政部93/05/21台財稅字第093045143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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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3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