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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第25條核計所得者應就全部承包工程收入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依第25條核計所得者應就全部承包工程收入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日商○○公司承包○○公司○○工廠之工程設計,採購及建造工程等事務所取得之收入,於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時,應根據工程合約之總價款計算辦理。說明︰二、有關同一工程營業收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應以採用相同方法為原則。本案日商○○公司既申請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自應就全部承包工程收入依上開稅法規定計算辦理,不得將其中轉由本地次承包商承作之營業收入予以扣除。(財政部74/05/17台財稅第161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第25條核計所得者應就全部承包工程收入計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依第25條核計所得者應就全部承包工程收入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