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國際運輸事業因船舶出租方式不同其核計所得之比率有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境外國際運輸事業因船舶出租方式不同其核計所得之比率有別

函釋全文

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以「光船出租」方法(BARE BOAT CHARTER)租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租金,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船舶租賃業務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應以該項收入之15%核計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至以計時出租(TIME CHARTER)及航次出租(VOYAGE CHARTER)方式租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租金,則比照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收入,依同條規定應以10%為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財政部74/11/15台財稅第24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境外國際運輸事業因船舶出租方式不同其核計所得之比率有別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境外國際運輸事業因船舶出租方式不同其核計所得之比率有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