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國際運輸事業因船舶出租方式不同其核計所得之比率有別
要旨
境外國際運輸事業因船舶出租方式不同其核計所得之比率有別
函釋全文
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以「光船出租」方法(BARE BOAT CHARTER)租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租金,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船舶租賃業務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應以該項收入之15%核計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至以計時出租(TIME CHARTER)及航次出租(VOYAGE CHARTER)方式租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租金,則比照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收入,依同條規定應以10%為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財政部74/11/15台財稅第24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