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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董監事兼職之薪資可核實認列

會議日期 60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公司董監事兼職之薪資可核實認列

函釋全文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監事等尚無不得兼職兼薪之限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支部分董事兼職薪資,仍應依照規定核實認列。(財政部60/04/30台財稅第3317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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