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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職工提高薪資及給與獎金原則上不需股東大會決議
要旨
公司職工提高薪資及給與獎金原則上不需股東大會決議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提高職工薪資及給與獎金,如非屬公司章程所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者,經董事會決議實施後,應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說明︰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職工之薪資及給與獎金,除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依所得稅法第32條第1款規定,應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預先議決者外;一般職工提高薪資及給與獎金,尚無必需經股東大會決議之限制。(財政部67/03/08台財稅第315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