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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職工提高薪資及給與獎金原則上不需股東大會決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公司職工提高薪資及給與獎金原則上不需股東大會決議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提高職工薪資及給與獎金,如非屬公司章程所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者,經董事會決議實施後,應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說明︰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職工之薪資及給與獎金,除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依所得稅法第32條第1款規定,應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預先議決者外;一般職工提高薪資及給與獎金,尚無必需經股東大會決議之限制。(財政部67/03/08台財稅第315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職工提高薪資及給與獎金原則上不需股東大會決議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司職工提高薪資及給與獎金原則上不需股東大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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