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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之列支應檢具合法支出憑證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1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之列支應檢具合法支出憑證

函釋全文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之列支,稅法並無免憑支出憑證認定之規定,自應檢具合法支出憑證以憑認列。(財政部61/05/15台財稅第3399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之列支應檢具合法支出憑證由財政部於民國 61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之列支應檢具合法支出憑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