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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或分割後消滅公司之決算虧損得由存續或新設公司依比例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合併或分割後消滅公司之決算虧損得由存續或新設公司依比例扣除

函釋全文

一、公司合併,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2項、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第4項,適用合併前5年虧損扣除規定時,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得按該公司股東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5年內,自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附例示一)。二、公司分割,依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3項適用分割前5年虧損扣除規定時,分割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得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再按該公司股東持有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5年內,自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附例示二)。(財政部92/08/13台財稅字第0920454432號令)例示一、例示二:(詳附件)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併或分割後消滅公司之決算虧損得由存續或新設公司依比例扣除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合併或分割後消滅公司之決算虧損得由存續或新設公司依比例扣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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