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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資產折舊由平均法改為定率遞減法之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資產折舊由平均法改為定率遞減法之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原採平均法,變換為定率遞減法時,應以依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之耐用年數,減除已使用年數後之尚可使用年數及帳載未折減餘額,並依下列公式:(詳附件)求其折舊率及計算其每年應提之折舊額。(財政部58/01/29台財稅發第1083號通知)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資產折舊由平均法改為定率遞減法之計算方式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資產折舊由平均法改為定率遞減法之計算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