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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台分公司將稅後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應否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在台分公司將稅後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應否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將稅後盈餘匯回總公司應否課徵所得稅疑義,核復如說明。說明:三、合於原獎勵投資條例第3條生產事業之外國公司,由於已享受該條例規定之優惠,其在台分公司之所得,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稅後盈餘給付總公司時,依同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應按給付額扣繳20%所得稅。惟此項規定已隨同該條例施行屆滿而不再適用,接續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排除外國公司適用租稅優惠,且無類似上開扣繳所得稅之規定,故爾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稅後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應依本部函釋(編者註:前開2函)規定辦理。惟如原已享受及繼續享受原獎勵投資條例租稅優惠之外國公司,其在台分公司所產生之相關稅後盈餘,於80年以後匯回總公司,為期課稅公平,仍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按給付額扣繳20%所得稅。(財政部80/09/24台財稅第8003560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台分公司將稅後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應否課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9 月 24 日發布,要旨:在台分公司將稅後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應否課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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