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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

函釋全文

74.6.5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夫妻採聯合財產制者,以妻名義登記之股票,如非屬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仍為夫所有,其在民法修正後配發之緩課股票,所有權仍歸屬於夫,應准予變更為夫名義繼續緩課所得稅,並免併入妻遺產總額課稅;如係妻原有財產,其在民法修正後配發之緩課股票,係原投資所生之孳息,依修正後民法第1019條(編者註:已於91年6月26日公布刪除)規定意旨,應併入妻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且其緩課原因消滅,應併入妻死亡年度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6/10/06台財稅第7600584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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