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
要旨
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
函釋全文
74.6.5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夫妻採聯合財產制者,以妻名義登記之股票,如非屬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仍為夫所有,其在民法修正後配發之緩課股票,所有權仍歸屬於夫,應准予變更為夫名義繼續緩課所得稅,並免併入妻遺產總額課稅;如係妻原有財產,其在民法修正後配發之緩課股票,係原投資所生之孳息,依修正後民法第1019條(編者註:已於91年6月26日公布刪除)規定意旨,應併入妻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且其緩課原因消滅,應併入妻死亡年度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6/10/06台財稅第7600584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