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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候選人申報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候選人申報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函釋全文

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一、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二、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影印本或證明文件。其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財政部94/01/20台財稅字第094045068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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