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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事業應換算年度所得課稅
要旨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事業應換算年度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7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適用最高級距稅率計算者,應就其全年課稅所得額依其所占73及74年之時間比例,計算各該期間之所得額後,分別適用各該年度所得稅稅率之規定辦理。說明:三、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遇有調高或降低時,均依本函釋規定原則辦理。(財政部74/05/15台財稅第16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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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