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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給付退休金及離職金之認列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營利事業給付退休金及離職金之認列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時,如其退休辦法中給付退休金及離職金金額未超過說明二、三所列標準者,稽徵機關應予核准。說明:二、營利事業退休金給付標準未超過下列標準者,稽徵機關即應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之規定予以核准:(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二)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或在領取一次退休金外另領取月退休金。(三)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薪資總額(不含非固定薪資)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予10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給1個基數,最高總額以61個基數為限。但年滿60歲合於命令退休之職工,其任職未滿5年者,每滿半年給予1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四)由退休人員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外另領取月退休金者,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薪資總額(不含非固定薪資)為基數,給予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另給月退休金,任職滿15年者,月退休金按其薪資40%給與,以後每增1年加發2%,但以增至70%為限。三、營利事業訂定職工退休辦法中,若規定有離職金者,則任職未滿5年,可給予一次離職金,但其金額以不超過離職人員最後一個月之在職薪資總額(不含非固定薪資)為基數,任職1年者給予2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不滿半年者以半年計。任職5年以上者,其離職金給付標準比照一次退休金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2/08/27台財稅第360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給付退休金及離職金之認列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給付退休金及離職金之認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