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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沖退稅辦法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外銷品沖退稅辦法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繳納之滯納金,依所得稅法第38條之規定,於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支出。說明:二、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有關「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依據關稅法規定而訂定,應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74/10/15台財稅第234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銷品沖退稅辦法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支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外銷品沖退稅辦法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支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