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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沖退稅辦法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要旨
外銷品沖退稅辦法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繳納之滯納金,依所得稅法第38條之規定,於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支出。說明:二、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有關「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依據關稅法規定而訂定,應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74/10/15台財稅第234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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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