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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打造冷氣客車其冷氣機與車身應分別課稅
要旨
受託打造冷氣客車其冷氣機與車身應分別課稅
函釋全文
二、裝有冷氣機之客車,應行課徵貨物稅事項,茲規定如次:(一)打造車身工廠接受客戶委託打造裝有冷氣機之客車,其冷氣機應於進口或出廠時完納貨物稅,打造車身完竣出廠時,稽徵機關僅就車身部分單獨核價課稅。三、汽車所裝之應稅音響,應行課徵貨物稅事項,與裝置之冷氣機性質相同,應同時依照前項冷氣機課徵原則辦理。(財政部69/03/31台財稅第325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