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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打造冷氣客車其冷氣機與車身應分別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受託打造冷氣客車其冷氣機與車身應分別課稅

函釋全文

二、裝有冷氣機之客車,應行課徵貨物稅事項,茲規定如次:(一)打造車身工廠接受客戶委託打造裝有冷氣機之客車,其冷氣機應於進口或出廠時完納貨物稅,打造車身完竣出廠時,稽徵機關僅就車身部分單獨核價課稅。三、汽車所裝之應稅音響,應行課徵貨物稅事項,與裝置之冷氣機性質相同,應同時依照前項冷氣機課徵原則辦理。(財政部69/03/31台財稅第325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託打造冷氣客車其冷氣機與車身應分別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受託打造冷氣客車其冷氣機與車身應分別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