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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資產折舊由平均法改為定率遞減法之計算方式
要旨
資產折舊由平均法改為定率遞減法之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查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原採平均法,變換為定率遞減法時,應以依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之耐用年數,減除已使用年數後之尚可使用年數及帳載未折減餘額,並依下列公式:(詳附件)求其折舊率及計算其每年應提之折舊額。(財政部58/01/29台財稅發第1083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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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