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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料保存年限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料保存年限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會計師受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所具之查帳工作底稿及查帳報告書之保存年數,規定如說明二。說明:二、前項查帳工作底稿,應自申報日起算保存7年。至於查帳報告書,因已隨同結算申報書申報管轄稽徵機關依照規定保存有案,對於查核簽證會計師自留存底者,可自行視實際需要決定保存情形,免由本部訂定保存期限。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料保存年限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料保存年限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