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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料保存年限釋疑
要旨
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料保存年限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會計師受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所具之查帳工作底稿及查帳報告書之保存年數,規定如說明二。說明:二、前項查帳工作底稿,應自申報日起算保存7年。至於查帳報告書,因已隨同結算申報書申報管轄稽徵機關依照規定保存有案,對於查核簽證會計師自留存底者,可自行視實際需要決定保存情形,免由本部訂定保存期限。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