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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受託辦理查核簽證業務不得將代理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會計師受託辦理查核簽證業務不得將代理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

函釋全文

主旨: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之規定,受託為營利事業辦理查核簽證業務,應不得因查核地點與人員之調派無法勝任,而將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說明:二、倘因查核地點與人員之調派無法勝任,或其他原因,將簽證業務分由其他會計師辦理,則其代理之責任歸屬混淆,難期明確,並易滋生流弊,不宜採行。(財政部76/04/28台財稅第76217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會計師受託辦理查核簽證業務不得將代理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4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