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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受託辦理查核簽證業務不得將代理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
要旨
會計師受託辦理查核簽證業務不得將代理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
函釋全文
主旨: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之規定,受託為營利事業辦理查核簽證業務,應不得因查核地點與人員之調派無法勝任,而將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說明:二、倘因查核地點與人員之調派無法勝任,或其他原因,將簽證業務分由其他會計師辦理,則其代理之責任歸屬混淆,難期明確,並易滋生流弊,不宜採行。(財政部76/04/28台財稅第76217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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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