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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依原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所為核定於更名後仍可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行政院依原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所為核定於更名後仍可適用

函釋全文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名稱於80年5月6日經公布修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後,行政院依原條例第3條核定提高所得稅法等所規定罰金罰鍰倍數之規定,仍可繼續適用。(財政部80/09/06台財稅第8003215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依原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所為核定於更名後仍可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9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