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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帳簿憑證如確因不可抗力流失得免按未保管論處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3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帳簿憑證如確因不可抗力流失得免按未保管論處

函釋全文

帳簿憑證如經查確實因不可抗力水災流失,應准免按未保存帳簿憑證論處。(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3/01/07財稅一第6356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帳簿憑證如確因不可抗力流失得免按未保管論處由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3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帳簿憑證如確因不可抗力流失得免按未保管論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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