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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社給付房租未扣繳應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報社給付房租未扣繳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貴報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辦理。說明: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等項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繳納,如未給付當不發生扣繳稅款問題。至於已付而未扣繳,自應依同法第114條之規定處罰。(財政部68/10/19台財稅第373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社給付房租未扣繳應依法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報社給付房租未扣繳應依法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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