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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增資未獲准其外國人股東盈餘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者免罰
要旨
未分配盈餘增資未獲准其外國人股東盈餘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者免罰
函釋全文
××公司申請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設備,嗣因核與規定不合,未獲准許,除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規定,追繳股東分配盈餘所得稅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其外國人股東分配盈餘部分,因逾期申報扣繳憑單,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4/04/22台財稅第148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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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