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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增資未獲准其外國人股東盈餘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未分配盈餘增資未獲准其外國人股東盈餘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者免罰

函釋全文

××公司申請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設備,嗣因核與規定不合,未獲准許,除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規定,追繳股東分配盈餘所得稅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其外國人股東分配盈餘部分,因逾期申報扣繳憑單,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4/04/22台財稅第148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分配盈餘增資未獲准其外國人股東盈餘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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