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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進銷貨因入帳與結匯匯率變動之差額應列為兌換盈益或虧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國外進銷貨因入帳與結匯匯率變動之差額應列為兌換盈益或虧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財政部90/04/17台財稅第09004521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外進銷貨因入帳與結匯匯率變動之差額應列為兌換盈益或虧損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國外進銷貨因入帳與結匯匯率變動之差額應列為兌換盈益或虧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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