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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撥退休基金應報經社政勞工單位核備提列退休金準備則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提撥退休基金應報經社政勞工單位核備提列退休金準備則否

函釋全文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依照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其職工退休辦法,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四條及該辦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應先報經社政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至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者,其職工退休辦法尚無必須先經社政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始准認定之規定。(財政部75/02/05台財稅第75211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提撥退休基金應報經社政勞工單位核備提列退休金準備則否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提撥退休基金應報經社政勞工單位核備提列退休金準備則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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