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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得重複提撥退休基金或退休金準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已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得重複提撥退休基金或退休金準備

函釋全文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後,就同一給付薪資總額,不得再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財政部90/07/13台財稅第09004543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得重複提撥退休基金或退休金準備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已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得重複提撥退休基金或退休金準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