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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得重複提撥退休基金或退休金準備
要旨
已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得重複提撥退休基金或退休金準備
函釋全文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後,就同一給付薪資總額,不得再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財政部90/07/13台財稅第09004543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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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得重複提撥退休基金或退休金準備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後,就同一給付薪資總額,不得再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財政部90/07/13台財稅第0900454381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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