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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繳或延期申報加計之利息准以當年度損費列支
要旨
短繳或延期申報加計之利息准以當年度損費列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者,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核准延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其依上開稅法第一○○條之二第一、二項規定加計之利息,應准以當年度損費列支。(財政部68/02/06台財稅第307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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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