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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繳或延期申報加計之利息准以當年度損費列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短繳或延期申報加計之利息准以當年度損費列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者,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核准延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其依上開稅法第一○○條之二第一、二項規定加計之利息,應准以當年度損費列支。(財政部68/02/06台財稅第3070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短繳或延期申報加計之利息准以當年度損費列支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短繳或延期申報加計之利息准以當年度損費列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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