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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之毛利係依同業標準核算者即屬帳冊不完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營利事業之毛利係依同業標準核算者即屬帳冊不完備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固得適用同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惟本營利事業之毛利既稱係經委託簽證會計師依同業毛利率標準予以核算,其存貨紀錄既已不夠完備,即與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不符。(財政部67/04/12台財稅第323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之毛利係依同業標準核算者即屬帳冊不完備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之毛利係依同業標準核算者即屬帳冊不完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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