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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者其申報期限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者其申報期限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末句所稱如係委託會計師及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一節,係承接前文限於納稅義務人為公司組織者,始有適用。(財政部62/05/17台財稅第336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者其申報期限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者其申報期限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