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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機關團體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得延至五月三十一日
要旨
公益機關團體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得延至五月三十一日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者,其申報期限准予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之規定。(財政部77/04/27台財稅第7705352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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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