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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簽證申報改按普通申報如已逾普通申報期限仍依逾期申報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簽證申報改按普通申報如已逾普通申報期限仍依逾期申報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委託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末段,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申報後,嗣稅務代理人於查核過程,發現委託營利事業會計作業未達標準,未予簽證申報,而改按普通申報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者;如其申報期限已逾普通申報案件法定延期最高期限者,該項申報仍視同逾期申報處理,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66/09/09台財稅第360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簽證申報改按普通申報如已逾普通申報期限仍依逾期申報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9 月 09 日發布,要旨:簽證申報改按普通申報如已逾普通申報期限仍依逾期申報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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