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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務罰鍰給獎辦法規定罰鍰提解與本法第一○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要旨

財務罰鍰給獎辦法規定罰鍰提解與本法第一○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一○三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欺詐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上開法條規定,旨在使稽徵機關能儘速核發舉發人獎金,俾資鼓勵。至財務罰鍰給獎辦法(編者註:現行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七條規定財務罰鍰,每月提解一次,係指解庫及提撥各有關機關獎金而言,與首揭稅法規定尚無牴觸,應可分別依據辦理。(財政部60台財稅第387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獎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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