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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減半處罰之意義

會議日期 79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減半處罰之意義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係指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七百五十元。說明: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減半處罰。係指同條款前段之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之處罰規定,予以減半處罰。有關其最低處罰金額仍屬處罰之規定,基於同一處罰目的,亦當然適用減半規定,以符合立法意旨。(財政部79/04/18台財稅第7906402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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