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所領之退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申請發還溢繳稅款
要旨
勞工所領之退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申請發還溢繳稅款
函釋全文
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因離職所領之退(離)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關於資遣費得提出申請發還溢繳稅款之規定。(財政部88/01/29台財稅第8818978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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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所領之退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申請發還溢繳稅款
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因離職所領之退(離)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關於資遣費得提出申請發還溢繳稅款之規定。(財政部88/01/29台財稅第881897814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附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