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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所領之退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申請發還溢繳稅款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勞工所領之退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申請發還溢繳稅款

函釋全文

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因離職所領之退(離)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關於資遣費得提出申請發還溢繳稅款之規定。(財政部88/01/29台財稅第8818978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所領之退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申請發還溢繳稅款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1 月 29 日發布,要旨:勞工所領之退職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可申請發還溢繳稅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