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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發還溢繳稅款因申報及核定資料銷毀其核退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申請發還溢繳稅款因申報及核定資料銷毀其核退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發還溢繳稅款之案件,本部財稅資料中心、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如因已逾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五年徵收期間或因天災、事變而未保存或無法保存納稅義務人原申報或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資料或核定通知書檔(或核定檔),而納稅義務人能提供辦理退休或資遣當年度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總額、該筆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足資證明其符合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資格等相關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准依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扣繳稅款辦理發還退休金或資遣費溢繳稅款;至其應加計之利息,應參照本部87年07月16日台財稅第871953988號函發布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發還勞工退休金等所得溢繳稅款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財政部89/05/31台財稅第08904516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發還溢繳稅款因申報及核定資料銷毀其核退之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申請發還溢繳稅款因申報及核定資料銷毀其核退之處理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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