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合社理事主席遺族所領撫卹金無發還溢繳稅款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信合社理事主席遺族所領撫卹金無發還溢繳稅款之適用

函釋全文

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係由選舉產生;次依「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第三條規定,本規則適用範圍以聘僱員工為對象。駐社辦公之理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規則之規定。準此,信用合作社駐社辦公之理事主席,與信用合作社間並無僱傭關係,尚非屬信用合作社聘僱之員工,其遺族所領取之撫卹金,尚無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發還溢繳稅款之適用。(財政部90/07/06台財稅第090045196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信合社理事主席遺族所領撫卹金無發還溢繳稅款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信合社理事主席遺族所領撫卹金無發還溢繳稅款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