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合社理事主席遺族所領撫卹金無發還溢繳稅款之適用
要旨
信合社理事主席遺族所領撫卹金無發還溢繳稅款之適用
函釋全文
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係由選舉產生;次依「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第三條規定,本規則適用範圍以聘僱員工為對象。駐社辦公之理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規則之規定。準此,信用合作社駐社辦公之理事主席,與信用合作社間並無僱傭關係,尚非屬信用合作社聘僱之員工,其遺族所領取之撫卹金,尚無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發還溢繳稅款之適用。(財政部90/07/06台財稅第090045196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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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