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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法院強制管理土地之收益應併入所有人所得課稅
要旨
經法院強制管理土地之收益應併入所有人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查本案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雖因債務關係,經法院強制管理,但該項土地在法院強制管理期間所獲得收益,既係為清償債務,即該項收益實際上仍屬××所得,此項土地收益自仍應依法合併其個人其他各類所得計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1.2.28.台財稅發第○一二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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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