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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過戶前所分配之股利應歸屬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要旨
股票過戶前所分配之股利應歸屬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函釋全文
主旨:記名股票在未過戶前,其應分配之股利,仍應歸屬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說明:二、記名股票在停止過戶前轉讓,如受讓人未及辦理過戶手續,依照經濟部62.8.2.經62商字第二三五三四號函釋,受讓人得洽經出讓人同意後具領應分配之股利,否則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分配之股利仍應歸屬該項股票之出讓人所有。(財政部64.7.23.台財稅第三五三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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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