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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上年度以境內居住者申報其次年度之申報規定
要旨
上年度以境內居住者申報其次年度之申報規定
函釋全文
我國境內居留之外僑,其上年度綜合所得稅已依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繼續居留至次年度離境而未於該年度返華,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均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規定申報課稅。至其於以後年度或該年度離境後同年度內再度來華,再有我國來源所得時,究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抑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課徵所得稅,應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是否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為斷。(財政部75.4.2.台財稅第七五三九四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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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