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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增資股票設質經拍賣取償應合併所有人之所得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增資股票設質經拍賣取償應合併所有人之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君以所有××公司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增資股票,供他人向銀行設質擔保借款,因債務屆期未為清償,經債權人逕就質物拍賣取償,該項股利所得,自應合併股票所有人之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8.1.19.台財稅第三○三七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增資股票設質經拍賣取償應合併所有人之所得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增資股票設質經拍賣取償應合併所有人之所得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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