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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
要旨
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
函釋全文
地下室停車位之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永久使用權,應屬權利交易性質,尚不發生課徵契稅問題,惟出讓者除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外,營業稅部分,如為營業人,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七五二四七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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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