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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

函釋全文

地下室停車位之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永久使用權,應屬權利交易性質,尚不發生課徵契稅問題,惟出讓者除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外,營業稅部分,如為營業人,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七五二四七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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