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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要旨
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函釋全文
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記名股票,如因涉訟在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股息、紅利、配股」,既經經濟部(編者註:現改隸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證管66四字第一一八九號函釋,應俟司法機關裁定後再為發給;准俟司法機關裁定後,由股東併入發放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自司法機關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仍應視同給付。(財政部67.2.2.台財稅第三○七八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