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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函釋全文

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記名股票,如因涉訟在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股息、紅利、配股」,既經經濟部(編者註:現改隸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證管66四字第一一八九號函釋,應俟司法機關裁定後再為發給;准俟司法機關裁定後,由股東併入發放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自司法機關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仍應視同給付。(財政部67.2.2.台財稅第三○七八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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