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事業應換算年度所得課稅
要旨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事業應換算年度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七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適用最高級距稅率計算者,應就其全年課稅所得額依其所占七十三及七十四年之時間比例,計算各該期間之所得額後,分別適用各該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之規定辦理。說明:三、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遇有調高或降低時,均依本函釋規定原則辦理。(財政部74.5.15.台財稅第一六○○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