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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無法追回得取證列為損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無法追回得取證列為損失

函釋全文

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確因該職員逃匿無蹤,有部分無法追回,其未追回部分如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及法院通緝該職員之證明文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三條規定,列作當年度損失;嗣後如經追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財政部69.2.25.台財稅第三一六○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無法追回得取證列為損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無法追回得取證列為損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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