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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電爐煉鋼其超耗電力有正當理由者可核實列支
要旨
以電爐煉鋼其超耗電力有正當理由者可核實列支
函釋全文
鋼鐵業以電爐煉鋼法煉鋼,其耗用電力既經取得公營事業憑證,其超耗部分如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及本部六十一年一月七日台財稅第三○一二四號令規定,核實認定。(財政部84.10.28.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四九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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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