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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製造業耗料通常水準與工業局損耗率專供原料退稅之用者不同
要旨
製造業耗料通常水準與工業局損耗率專供原料退稅之用者不同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製造業耗用原料通常水準,依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係由省(市)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是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關製造業產品耗用原料之認定,自應以經省(市)主管稽徵機關實地調查訂定之通常水準為據,至經濟部工業局頒發之損耗率,係供原料退稅之用,未便援引作為耗用原料通常水準之依據。(財政部67.10.30.台財稅第三七二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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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