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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冶煉矽鐵改以生煤代替焦炭使用時按二者含炭量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冶煉矽鐵改以生煤代替焦炭使用時按二者含炭量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

函釋全文

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對冶煉矽鐵改以生煤代替焦炭使用時,按焦炭與生煤含炭量之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量乙案,既經查報按焦炭與生煤含炭量之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量,並未超過「煤礦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對煉成焦炭應耗用生煤數量之標準,可予照辦。(財政部69.10.2.台財稅第三八二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冶煉矽鐵改以生煤代替焦炭使用時按二者含炭量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冶煉矽鐵改以生煤代替焦炭使用時按二者含炭量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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