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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派代表在國外服務所付薪資或旅費可依規定核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派代表在國外服務所付薪資或旅費可依規定核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直接派遣業務代表在國外服務,而無分支機構或連絡處之設置者,其由該營利事業直接撥付之薪資或旅費支出,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或第七十四條規定核認。(財政部67.7.3.台財稅第三四二九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派代表在國外服務所付薪資或旅費可依規定核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派代表在國外服務所付薪資或旅費可依規定核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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