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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當年度實際支付退休金雖超過職工退休金準備年終時仍得再提列
要旨
當年度實際支付退休金雖超過職工退休金準備年終時仍得再提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倘當年度實際支付退休金數額,超過已提準備累計數額(不包括當年應提列數在內),其超過部分,依法以當期費用列支;至年終時,仍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財政部65.9.24.台財稅第三六四七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