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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海損計算尚未決定前得先根據理算師鑑定估列分攤額
要旨
共同海損計算尚未決定前得先根據理算師鑑定估列分攤額
函釋全文
國際海運事業發生海難事件其共同海損之計算,尚未依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決定前,得於當年度根據理算師鑑定估列共同海損應分攤之配額,列為當期災害損失處理;但應於共同海損計算確定年度再將預估災害損失與實際支付災害損失比較,如有差額,應分別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或其他損失處理。(財政部66.8.13.台財稅第三五四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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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